慎对机动车拍卖
发布时间:2009-12-11 来源:  被阅览数:
  在林林总总的拍卖活动中,机动车拍卖应该算是竞争最激烈、场面最热闹、成交率最高的拍卖活动之一了。所以,在一些拍卖行中,机动车拍卖也就成为其业务的重头戏。由于机动车这一标的的特殊性,手续的复杂性,如果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某个环节稍有不慎,便会牵涉到“漫长”的经济纠纷中。
  案例一:某甲用一辆轿车从某典当行抵押借款,并约定如到期不还贷,典当行有权依法处分该轿车。在规定日期内某甲未还贷,典当行于是就委托某拍卖行对该轿车拍卖。拍卖行在认真审查了该车各种手续及委托人可以处分的证明后,进行了拍卖。后买受人在过户过程中受阻,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拍卖价款及佣金。理由是:该车行驶证属另一公司所有,某甲没有处分权,所以典当合同无效,拍卖行为也无效。经法院审理,由于某甲向典当行提供了假证明,欺骗了典当行,导致以后合同无效。拍卖行这一无辜的“中介人”也牵涉到这一复杂的纠纷中。
  这是一件典型的委托人委托物品权属不清的案例。由于这是社会委托的拍卖,不象法院的强制拍卖,由法律作后台,一般权属清晰。社会委托,由于委托人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个人等,其委托物品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就要求仔细审查、核实。一些潜在的权属缺陷必须要有拍卖人自己去核实,这就要求拍卖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作担保,如表象审查不出,出现潜在的权属瑕疵,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案例二:某拍卖行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查封扣押的某市一进口轿车进行拍卖,拍卖行对该车的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到当地车管部门验证,确定无误后,依法进行了拍卖,最终被该市一竞买者买走。该买受人在办理完行驶证过户手续后,又去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时,被告知该车没交附加费,必须补交附加费。于是该买主上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拍卖行赔偿损失。拍卖行称:该车是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委托拍卖的,人民法院提供的手续中,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都是真实的。并且国家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申领机动车牌证,必须交验购置附加费证。既然该车有行使证、牌号,说明该车附加费已交,交通部门说附加费未交是不正确的,除非这里有舞弊现象,那也应该追究交通部门的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拍卖行败诉,理由是没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拍卖行不服,于是陷入官司中去。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也是机动车拍卖中最麻烦、最容易有纠纷的情况,我们在拍卖具体过程中也经常遇到。由于个别车辆管理部门的原因,导致一些车辆(特别是进口车辆)手续潜在的不全,使其一旦手续变更,便会带来诸多麻烦。所以,拍卖企业在接受此类委托时,一定要引以为戒,慎之又慎。首先,要确认审核委托车辆各种证照的完备,最主要是对行驶帐、购置附加费证要认真审核,在核实证件真实、齐全后,应该对发动机及底盘的号码。然后还必须到公安局车管部门查阅该车的档案资料,进一步核实该车是否真实合法,对该车验明正身。
  所以说,机动车拍卖,是拍卖程序最复杂的业务之一,也要求拍卖企业要严格按照《拍卖法》运作,谨之又慎,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每一次拍卖而不受经济纠纷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