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1 来源:  被阅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按照人事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资格考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纳入人事部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拍卖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工作在人事部、商务部的指导下,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中拍协和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负责决定考试工作的重大事项。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工作。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拍协。

第五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颁发证书。

第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准备工作

第七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其中拍卖理论、拍卖案例分析、经济基础知识为闭卷笔试,主持技巧为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考试科目进行调整。

第九条    报名程序

(一)中拍协每年年初公告当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二)报名条件:拍卖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和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拍卖企业出具证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审查后,统一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未成立地方拍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人员可直接将材料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资格和条件进行最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拍卖师资格考试通知书》。

第十条   试卷准备

(一)拍卖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命题保密保证书》;

(二)考试试卷命题及标准答案,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国家级专业保密印刷厂承印。

第十一条     考前培训

(一)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 “培训与考试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二)拍卖师资格考试培训的课程设置及教材,须经考试委员会审定。

(三)培训的授课教师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定。

(四)未经人事部和中拍协批准或许可,任何人不得编写、出版拍卖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资料及习题集等。


第三章 考务规定

第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严格按全国统一规定实施,并于考前一周报人事部。

第十三条     考生报到时应携带《拍卖师资格考试通知书》、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时间证明原件,经审验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第十五条     应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执行监考职务时,考务工作人员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并提示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单位和准考证号。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违犯考场纪律时,应及时制止,将违规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单。

第十九条     考试完毕,考生签名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清点本考场试卷,核对无误后,将本考场全部试卷沿密封线密封装订。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拍卖师资格考试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章 评卷与登分

第二十一条      评卷人员由专家或专业人士组成。命题人员、参与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卷登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须严格执行经审定的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评卷应专人评专题,不得一人评阅全卷。严禁评卷中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评卷人员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在拍卖师资格考试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的,应由复核人员在登分复核人栏签字;登分不符的,应由复核人与登分人共同确认后,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更正。

第二十七条      自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查卷申请。查卷范围包括:试卷总分、题目合分。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允许次年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须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第五章 公示、发证

第二十九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经核定的当期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

第三十条     公示期间,有举报考生违规违纪的,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示后,按人事部规定,将无异议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经考试委员会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公告。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资料管理档案。考试信息包括:报考人员基本资料、考试科目、考场号、准考证号、考场纪录和考试成绩单等。考试成绩的储存信息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第三十四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属机密资料,考试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资料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考试试卷保存一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 2004〕第3号令)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拍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年5月1日起 施行